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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10/28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税收缴纳工作,然而,我们很多财务人员,对哪些企业需要汇算清缴?何时清缴?税率多少?,概念上经常会有些模糊。本篇文章,小编就帮大家梳理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念,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哪些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一)谁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企业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纳税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上有何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企业注销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何差异?
(一)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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