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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开发票的情况有哪些?

日期:2017/11/01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增值税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一些不具备开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在发生业务后就需要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发票呢?今天十堰代理记账张会计就为大家简单的做个分享。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找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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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今天十堰代理记账张会计为大家分享的哪些情况下可以找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大家若是有代理记账,公司注册、变更、注销方面的需求,欢迎联系我们。服务热线153342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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