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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模式下“被股东”情形下公司登记撤销的思考

日期:2019/03/06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上周,央视焦点访谈播出《独家深度调查:不想“被老板”这事儿该谁管?》,将“被股东”现象曝光,让公司登记当中的被股东话题再次火了一把,一时间该话题成为小伙伴们讨论的焦点。


  实际工作当中的困惑以及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些误区、误解更引发了我的思考。今天在此分享我的观点,跟大伙儿共同探讨行政审批局的那些事,以求明事理,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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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一、行政审批局的前世今生


  行政审批局是近几年为了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目标,提高行政效能,各地机构改革的举措之一。地方政府将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等分散在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将以往各部门的“分散审批”转变为“集中审批”,即政府新设立“行政审批局”或者“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二、 行政审批局的法律授权


  行政审批局获得商事主体登记职能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6号)同意在部分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


  三、行政审批局的职能与“谁审批谁监管”


  不少人认为按照国务院“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既然是行政审批局核发商事主体执照,行政审批局才是公司登记机关。那么,商事主体的监管责任当然就是行政审批局。加上这次被曝光的事件最终被石家庄高新区行政服务局依法进行了撤销,更加佐证了撤销公司登记应该由行政审批局办理。


  殊不知,开展集中审批、成立行政审批局的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打破行政管理固化的体制机制,通过机构改革、职权重新配置等方式,探索政府合理的权责边界和权力行使方式。审批与监管适当分开是探索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衔接机制的内在要求。设立行政审批局,开展集中审批,只是将各审批机关的审批许可环节集中。实行“行政审批与事后监管相分离”,将行政审批局的审批结果,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让各相关部门及时共享,实现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如今“相对集中”后,审批与监管出现职能分离,这需要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接,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监管空白。成立行政审批局开展集中审批的改革于法有据,只是将许可审批职能集中,原则上并不改变原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而谁审批谁监管只是国务院提出的监管原则,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冲突。


  四、行政审批局在被股东情形下的具体职责


  涉及撤销公司登记环节的工作步骤包括:登记行为的合法性的调查,作出是否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将撤销后的原登记状况依法公示,依法处罚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人四个工作步骤。在设立行政审批局的情形下,依法处罚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人,是市监局依照《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定职能。因公示登记事项与登记行为本身不可分,将撤销后的原登记状况依法公示的职权由行政审批局行使。这两个职能或者步骤的作为机关没有争议,那么登记行为的合法性的调查和作出是否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这两个环节、步骤和相关职能由谁行使呢?我认为没有全国统一的模式,会因为各地地方政府对“行政许可权”的理解及相关权限职能拆分不一样,导致各不相同。必须按照各地的授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地方政府有可能只是将市场主体的登记权限交由行政审批局,没有将撤销登记的合法性调查和作出是否撤销登记决定的职能、权限赋予行政审批局。这种情形下对于公司登记撤销的调查和决定是否撤销的权限职能仍然在市监局,应当由市监局调查并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后,由行政审批局依法公示,市监局依法处罚违法行为人。所以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调查和作出是否撤销公司登记决定的职能职责,不会必然由行政审批局行使,这个职能和权限的划分,必须以各地政府对行政审批局和市监局的三定方案确定。


  五、行政审批局成立之前的登记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毫无疑问,在行政审批局成立后,对于其成立之前的登记行为,行政审批局是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于涉及行政审批局成立之前的登记行为的复议这里不做探讨),另外,行政审批局还将承担包括其成立之前,及成立之后的登记档案查询等职能。


  综上,行政审批局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市场主体的改革举措,对于被股东的公司登记撤销当中的四个环节或步骤,各地会有所不同,现阶段难以全国统一。这一改革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仍需进一步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模式,进而复制推广。(转载请在文首标明来源: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 ID:djzcxzs;本文获作者授权独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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