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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1号
日期:2019/04/01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2019年可以报销2018年发票吗?
【官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实务理解】
通常意义上的报销是指财务报销,将相关发票事项进行审核、核付资金,并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但是这里的报销,从提问者的角度,应该是针对开票日期为2018年的发票所记载事项能否作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上的扣除费用处理。
举例说明
这里我们不妨假设这份2018年的发票代表了2018年的某项已经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假设属于办公费。
1、由于种种原因,办事人员在2019年2月才提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将其在报销后列作2019年的期间费用。
这个时候根据官方在回答是提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作为2018年税务上的成本费用处理,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在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不太同意在2019年扣除。
本例假设在2019年2月办理财务报销,此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办理完毕,企业处理空间比较大,我们仍建议纳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处理。
2、我们接着假设,办事人员在2019年8月才提交到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将其在报销后列作2019年的期间费用。
这个时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还是应当作为2018年税务上的成本费用处理,并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在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此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办理完毕,这里比较规整的处理方法就是对2018年度可以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进行追补确认扣除,就可能会涉及对此前2018年度所得税的覆盖申报和税款退、抵顶处理。
3、实务中我们也发现有的企业考虑到不同期间名义税率并无变化,也不存在亏损弥补等特殊事项,仍将其作为2019年度所得税事项处理。
附:税务局在线解答
2018汇算清缴58个实务问题
2019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预计3月上旬开通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在此之前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3、企业在近两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黄处长能简要解答一下么?
近两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4、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近期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那么请黄处长简要介绍一下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和第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8张。其中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14张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6、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是否应作为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8、2019年可以报销2018年发票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当期发生的支出应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9、企业收到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
申报时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将应税收入填报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的第一列税收金额和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入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的第一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填报第二列纳税调整金额。
11、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12、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取得预收房款,是按照房款全额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还是按不含增值税额的房款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基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口径暂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售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并以此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
1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15、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16、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职工交通补贴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7、企业发生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18、企业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能否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9、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仅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在税前扣除。(备注:可在税前扣除值得商榷)
21、企业为职工体检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进行体检(含新员工入职体检)实际发生的费用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2、企业职工食堂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23、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地下车位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二是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收取当日确认收入。
25、我公司正处于筹办期阶段,想了解一下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一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是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筹办费的处理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6、企业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对增值税纳税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财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有关规定相关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
27、租赁期间融资租赁资产无法取得全额发票,税前如何扣除?
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无法取得全额发票,承租方在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以融资租赁协议中约定的总的支付金额和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凭融资租赁协议,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28、企业股东投资未到位发生股权转让,其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认?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未到位前发生股权转让,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实际出资额确定。
29、企业发生装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依据相关凭证,将剩余尚未摊销的装修费余额在停止使用当年一次性扣除。
30、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扣除凭证问题?
一是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息和手续费等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31、企业购买预付卡税前扣除处理问题?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一是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32、企业发生的租赁房屋及公用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1)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房屋,实际发生的房屋租赁费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按合同约定应由承租方负担房屋租赁相关费用(如煤水电气、物业费等)的,承租方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原件税前扣除。
(2)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合法凭证(发票抬头可为企业职工个人)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33、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一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二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三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四是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34、企业发生违约金支出,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对扣除凭证该如何准备?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由违约的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发票、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
35、企业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该企业从国内购买的设备,国内企业视同出口,国内企业为该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税前能否扣除?
在保税港区内注册(海关监管围网内)的企业开具的形式发票不得作为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该企业可凭国内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税前扣除。
36、企业发生的境外费用扣除凭证问题?
企业发生与经营有关的境外费用,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7、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资金拆借利息税前扣除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业务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实行统借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利息支付方向统借方支付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38、企业丢失增值税发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一是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企业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购买方企业暂凭加盖销货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通过税务部门网站“发票查验系统”查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信息结果在税前扣除。
39、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指标难以核实,部分高新企业借调员工短暂从事研发,科研人员最低从事研发时间如何确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三、认定条件”--“(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需在一个年度内累计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满183天,才可判定为科技人员。
40、政策性搬迁开始年度如何把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征用企业房产的,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搬迁开始年度应按照搬迁协议或搬迁决定规定的搬迁开始日期所属的纳税年度计算。
41、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结转弥补?
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2、想了解一下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遵循“先捐先抵”的原则,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3、是否所有企业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都提高到8%?
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44、支付给无法开具发票的非法人单位的费用能否根据支付凭证,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比如支付给商会组织的会员费?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45、公司培训聘请外部机构人员来我公司培训支付的劳务费,外部培训人员无法提供发票,该费用我公司是否需要调整纳税调增?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46、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与以往年度申报内容一样吗?
跨省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表样,具体填报内容包括“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及“分支机构填报—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47、零申报的企业必填的表有哪些?
纳税人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必填表单为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及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为小微企业,则收入、成本、期间费用明细表免填,其余表单由纳税人结合业务实际进行选填。如果纳税人不属于小微企业,则需要结合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报对应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明细表,其余表单由纳税人结合业务实际进行选填,比如企业存在职工薪酬支出,则需要选填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其上一级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8、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预缴期间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当年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有效凭证,按照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49、针对汇缴年度相应支出未取得发票的,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50、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以前年度未能取得发票,2018年度取得了发票后该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2018年度取得了发票后可以按规则追补至相应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51、今年研发费是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都是7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因此,所有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符合归集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75%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
52、汇算清缴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今年是否还需要去窗口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无需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3、我单位是一个协会,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是否要去税务做免税登记?
我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组织,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文件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54、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小于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汇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吗?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怎么填写?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进行2018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进行调整扣除。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可通过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固定资产”中的对应类型进行纳税调整,同时需要填报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对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情况进行统计。
55、企业推行一款游戏,但涉及侵权问题,被其他企业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赔偿对方200万。请问我企业发生的赔偿金能否凭法院判决、收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可以。
56、企业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报关进口后在国内销售。但对方拒绝提供发票。我企业购买货物的支出,能否凭海关进口缴款书、合同、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可以。
57、我们企业去年申请了商标,侵权个人著作权,打官司败诉赔偿26000元给个人,没有取得发票,我们只有银行回单和开庭等资料,该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目前企业集团之间的统借统还,其利息支出是否需遵循此规定的要求?还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放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不高于与接收款项公司所得税税负,其利息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或一个问法,企业集团之前的统计统还,金额超过了关联企业债资比2:1,其利息支出如何才能符合规定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比例超过关联企业债资比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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