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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代理记账】自5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新政!

日期:2019/04/25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自2019年5月1日起,又有哪些税收新政正式施行呢?


    新政一

    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正式启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提醒:因政策调整,新报表取消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因此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5月1日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新政二

    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有关事项

    (一)调整受理开具机关。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调整精简资料提交。

    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提醒: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同步调整,样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附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新政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各省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新政四

    进口货物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手续

    (一)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二)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三)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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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

    1.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2.因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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