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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1号
日期:2019/06/22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企业注销程序又简化了!继续减轻大家的工作量!7月1日开始施行!
01
税务总局通知!7月1日起
企业注销流程再简化
上个月,税务总局就出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具体的内容如下:
02
税务总局官方解读:
新规大利好!
相关举措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减少了哪些报送材料?如何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总局日前用10个问答给大家解释清楚啦,一起来看看1、为啥要推出优化程序服务举措?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2、新的注销规定有啥变化?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3、新规定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4、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6、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7、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8、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9、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10、新规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03
注销公司的相关流程
以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注销先税务后工商
到相关的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的企业,分为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纳税人)两种纳税人。
非一照一码纳税人:一定要带上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带着公章到填写表格一照一码纳税人:带好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带着公章填写表格。
1.有结存发票(含所有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发票,携带作废发票到发票窗口验旧缴销;若发票已经全部填开使用,也需要先到发票窗口验旧发票。
2.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在操作完上一步骤后,需要抄税(当月数据),然后填写《注销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3.综合窗口注销报税后,纳税人需要到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
4.以上步骤操作完以后,准备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单,填写完毕以后到综合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申报表:
1.个体户: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2.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4.一般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四、特别提示:
未完全办理完注销流程的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存在以下未办结事项,一定要及时处理完毕,不然无法顺利办结注销清税流程。
1.存在未申报、欠税信息;
2.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完成企业所得税清算;
5.存在未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
6.存在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
7.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8.存在报验项目登记未核销;
9.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
税务办理完毕后,拿到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通知书后》去办理之前要登报注销公司公告(一般登报满45天后再去工商办理注销登记)1.填写注销登记;2.填写注销备案、公司备案登记表;
3.股东会决议,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4.报纸公告原件;5.清算小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部门注销证明等
04
注销前提醒:这五大税务问题
一定要提前处理好!
1.印花税
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均会进行印花税审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都是检查重点!
注销前,仔细检查一遍,该补的赶紧补!
2.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公司注销的时候,由于公司成立较早,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万注册之后就以老板借款的名义借出去了……根据,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这家企业需要补缴个税,注销前一定要好好检查一下其他应收款!!!
3.账面存货要交税
一般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要先办理一般纳税人注销,如果尚有未曾出售的存货,则会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收回或利润的分配。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注销时,需缴纳增值税。
4.账面库存大于实物库存怎么处理
比如说,A公司注销的时候,账面上有存货,但实际上,仓库里面什么都没有了!在相关部门核查发现后,轻则按视同销售来处理,重则补缴滞纳金等。
5.库存确实坏了咋办?
做食品销售的某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公司仓库的食品因管理不善,过期了,发票已经认证抵扣。
但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之前做了进项抵扣的必须进项转出。
05
提醒
注意啦!!!公司注销后,商标转让、转移有效期仅为一年!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且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属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表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商标转移需要哪些文件?
1.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
2.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
3.商标转让申请书;
4.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明及清算报告文件;6.转让方公司清算组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移转)的证明;7.转让方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如果清算报告已经明确了所有商标的权属,就不需出示第六条中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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