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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日期:2019/09/20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最近,很多纳税人在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有什么区别呢?“临时工”工资到底该计入工资薪酬还是劳务报酬呢?今天小编就教大家辨别清楚~1工资、薪金所得and劳务报酬所得


    定义: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2如何判定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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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因此,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3


    离退休人员如果在别的单位继续任职,该如何判定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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