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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日期:2019/09/26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个问题,也希望有相同问题等待解答的你,跟着十堰张会计小编一起往下文看吧!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讲到这里,小编的分享就结束了,如果您在创业期间对相关问题不了解或者遇到了难点问题或者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您不妨看看我们相关的内容或者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届时将会有专人为您解答。我们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团队,将为您提供贴心的一站式服务,让您放心且无后顾之忧。我们都能给创业者完善的服务和疑难解答,让你尽可能地少走弯路。因为专业,所以放心!十堰张会计是你公司起步的好帮手,十堰张会计是你公司成长的好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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