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财税代理,互联网+时代财税行业领跑者,专注于企业财税服务。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税务提醒:身为个体户的你,这4个税收知识一定牢记!

日期:2020/05/25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税务提醒:身为个体户的你,知道这些税收知识吗?


    No.1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No.2


    个体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


    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No.3


    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若已达起征点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No.4


    定额执行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


    “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No.5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No.6


    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吗?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上一篇:两会 | 取消年报率指标,体现年报真实性,加强空壳社清理

下一篇:10个提醒!不是每一张车票都能抵扣!别看见车票就计“差旅费”!

推荐服务

记账报税

我们如何为您记账 用户收集 日常票据 1. 经营费用:行政单位基本费用,差旅费,招待费,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费用。 2. 银行单据:银行进帐单、对账单、回单、支票头、利息单(所...

热门新闻

Copyright ©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版权所有      鄂ICP备16021580号-4
 
十堰财税代理
QQ在线咨询
客服咨询
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