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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1号
日期:2020/06/17 作者: 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
6月15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规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畜禽水产养殖中的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解读:这些情况要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月15日,省自然资源厅耕保处负责人就湖北省此次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规”,作详细政策解读时介绍,新规让用地备案更加简化,由以往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双备案,简化为乡镇政府备案。
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据介绍,新规对以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最大的突破在于,可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新规明确,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
非农建设不得随意占用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耳房、看护类管理用房仍严格控制
为了巩固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衔接,国家明确要求继续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看护类管理用房均应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对于生猪养殖用地支持力度更大
具体政策体现,一是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对于生猪养殖用地取消15亩上限。二是《通知》明确,规模化养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比其他畜禽养殖,可适当扩大,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可达20亩。
与此同时,畜禽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对于利用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新规还列出了两项硬性要求:
一是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二是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这是在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同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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