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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2-23 07:00:21 作者: admi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减税以外,在工商登记环节,需要提起重视的是其中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房产等不动产时,需要转让者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交完税凭证,缴纳相关税费后方可变更登记。但在股权变更中,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一情况多年来造成了纳税义务人偷税漏税等情况,而且较为普遍。
本次新个税法修订,增加了股权变更登记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条款,这对建立市场主体投资者依法纳税意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收征管各项工作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虽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企业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实际上很多小企业的股东并没有依法申报相关的个税,也不了解相关规定。
社会普遍存在认为股权转让了,做一下工商变更登记就行了,我自己转让股权凭什么交税的错误看法。在这这种普遍不依法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即使通过专项检查能够发现,但阶段性监管措施很难解决普遍性、长期性的问题。
其实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以下称285号文)规定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该文件是仅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函,法律效力不足,仅少数地区登记机关在地方政府协调下落实了此种做法。该文件在2014年也被国家税务总局废止。
与前述的285号文相比,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将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交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商事登记机关在受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即应当依法查验相关完税凭证。
关于完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做出过具体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019年起,商事登记环节收取的完税凭证样式,其实税总局早已确定,登记注册小助手在年初也推送过相关内容,点击下方链接即可阅读相关文章。
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式样)
在对一些地方基层税务机关的了解中,登记注册小助手发现,税务机关对法律的规定是认同的,但在具体实施的程序、部门职责划分、办理环节等上还有所差异。一些地方实现了自助式服务,但还有些地方需要申请人在税源管理单位与纳服大厅跑路,还有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新个税法生效至今未曾开出一份股权转让完税文书,也存在能够开具相关证明, 但所用的文书样式并非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规范文书的情况。这些情况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局进行一定的业务指导,以保证新个税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笔者期望的是,两部门在近年来不断加强协作,共享信息的技术基础上,在《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相关工作,实现完税信息的网络即时共享。不用企业群众手持一纸证明来回办事,而是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来源: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原创;2018年11月第一稿,2019年2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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