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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不查”、“首违不罚”,他们这样优化营商环境

日期:2019-03-06 08:21:50 作者: admin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努力争创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县,切实打赢实体经济翻身战,实现“12365”奋斗目标,为打造“水晶之都,诗画浦江”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近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改进涉企执法方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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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明确要求打造“不诉不查”执法环境和“首违不罚”执法制度,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强化事前预防规范和教育引导;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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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不诉不查、首违不罚制度,县市场监管局还出台了《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诉不查”“首违不罚”实施办法》和“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清单包括28类适用“首违不罚”制度的违法行为。对满足适用条件,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的企业,该局对其违法行为将不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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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容审慎的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我县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我县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整治违法违规价费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涉企收费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企业发展环境。


  近年来,县市场监管局深化改革、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推出了“商事登记钉钉移动审批平台”、“无差别受理”窗口、涉企证照工商通办、“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标准化战略等一系列举措,助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规定》的制定实施,将以更加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助推浦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改进涉企执法方式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部署,努力争创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县,切实打赢实体经济翻身战,实现“12365”奋斗目标,为打造“水晶之都,诗画浦江”和推进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浦江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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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打造“不诉不查”的执法环境。


  对县规上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和其他重点民营企业,除国家、省、市统一部署,举报投诉及司法处置外,未经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办公室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一律不得对其进行检查。


  二


  实施“首违不罚”的执法制度。


  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经营者的首次违法行为满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适用条件,且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经营者积极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最大限度的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杜绝简单粗暴。除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外,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


  优先运用行政指导手段。


  执法监管过程中,应当优先运用提醒、指导、教育、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提条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行责令或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方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五


  践行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按照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一般原则,坚持处罚法定、疑罪从无,对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创业创新热情及其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六


  坚持行政处罚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立法目的和精神、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出发,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做到综合裁量。对经营者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酌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七


  主动实施案前保护性审查。


  查处县规上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和其他重点民营企业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应当事先经县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处理决定前,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应当优先审查上述企业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说明理由,提出变通适用裁量基准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切实保障企业正当权益。


  八


  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对于不按法定程序处罚、滥用处罚裁量权、轻责重罚、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检查报备或处罚报告损害营商环境的,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转载请标明来源: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 ID:djzcxzs;转自浦江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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