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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3-14 01:56:51 作者: admin
之前我们分别推送了三篇关于股权转让查验个税完税凭证事项的原创文章,传送门如下:
三篇文章中对《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查验个税完税凭证的问题进行了整体解读和对较为普遍的基础性问题进行解答。本期继续对文章推送后各地登记同志及企业读者的疑问进行解答。
三十一、法人股东转让股权需要查验吗?
答: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只是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征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三十二、平价转让不交税,所以不开证明,对吗?
答: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制度包括零纳税的情况,在税收管理中并非是要求股权转让当事人必须交税,而是必须申报,即使是零纳税,也会产生纳税额为零的记录。查验记录即可,不管是否交税。
三十三、如何证明登记机关履行了查验义务?
答:政府机关履职如无法定必须留痕的要求则无需证明,否则会陷入形式主义泥潭。如确需证明履行了义务,其具体方式遵上级指导或由登记机关决定。
三十四、企业习惯了变更登记先到工商局,这回要先去税务局,导致“多跑一次”是否合理?
答:企业变更登记和股东个人申报纳税是两个主体的事情。转让发生后,股东个人办理涉税事项,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在不存在企业要“多跑一次”的问题。比如股东身份证到期,在办理变更登记前要去公安局换发身份证, 这类个人事项不属于企业登记的范畴。
三十五、大多数初创企业,注册随意,注销频繁,搞这样严格,有意义吗?
答:社会规范是普遍性的,不能因为某一阶段的现实问题就放松整体的要求。
三十六、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凭什么要求我们工商的做工?
答: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的,并非只对某一部门单独设定,每个政府机关,每个公民,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事情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十七、现在一些地区实行“容缺审批”那么这个纳税记录是否可以“容缺”?
答:“容缺审批”是一些基层地方自行作出的审批模式,这一模式对原有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规范作出了突破,因此,纳税记录是否可以“容缺”,要看地方政府如何决定。
三十八、相关查验工作是否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实施?
答:从技术上完全可以实现,登记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已经实现很多年,经系统改造后即可实现。这有待于省级两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三十九、股权转让后,税款已经缴纳,变更登记完成后又后悔了,税款能退吗?
答: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四十、炒股也是买卖股份,也要按这个交税吗?
答:炒股的股票买卖行为另有规定,而且也不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在本政策规定的范畴内。
本说明为业务研究,仅供参考。
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股权转让相关主体应咨询当地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来源;微信公众号 登记注册小助手
【代理记账报税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查验完税凭证事项的若干问题(二)(3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