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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即日施行

日期:2019-04-11 09:46:23 作者: admin

    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各镇(办)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受理、现场核查业务。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在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面,通过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简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优化办理方式,为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了依据。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删去了该条例第八条有关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


    在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涉及办理主体需到现场办理事项或提交纸质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改。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已经实行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已无需提供验资证明,为此,删去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在推动网上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方面,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作了修改,删去了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前往现场办理的规定,确保通过网络办理相关审批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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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年3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二、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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