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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直接将公司收入打入个人私户风险巨大!

日期:2020-01-05 03:32:10 作者: admin

    私人账户,比如股东的个人账户或者其他人(会计、出纳)的个人账户收支公司款项其实很多就是为了做两套账,少缴税。私人账户收的不开票不申报,通过隐匿收入,达到所谓的“避税”目的。


    其实这种情况如果真的面对稽查,是很容易漏出马脚的,目前信息共享程度越来越高,这种操作的风险越来越大。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它并不是为了偷税,老板就是喜欢钱在自己私人卡里的那种feel,习惯用自己私人卡收支公司的款项。


    其实,这个行为风险也是挺大的。


    刑法上的责任,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资产。如果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即使该公司是该股东的全资公司,亦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一千万元挪作他用,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民事上的责任,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将引起公司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遇到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则极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具有重大的法律风险。


    若甲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话,那么股东需要将这一千万返还给公司,并在这一千万内承担责任。


    如果客户直接将收入打到股东的个人账上,从公司法和民法的角度来说,公司人格和股东个人的人格是分立的,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客户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可以以自己未收到款项为由拒绝向客户交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这对于客户来说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是分立的,两者虽具有关联关系,但是系不同的民事主体。股东对公司的盈利只能通过分红、股息等方式实现,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好不要直接将公司款项直接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当然在支付款项的时候也不要轻易将款项支付给私人账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当然,下面这些支出转个人账户是没有风险的。


    情况一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0万元在每月的工资发放日逐一通过银行代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甲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二


    甲属于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定期会将扣除费用、缴纳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三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6万元打给业务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四


    甲有限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的100万元打给股东个人,这10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20%股息红利个税后的分红所得。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五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授课老师的讲课费10万元,转入老师个人卡中,这10万元已经是缴纳完了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后的税后报酬。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六


    甲有限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物品,金额20万元,取得了自然人在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20万元货款转入自然人的个人卡中。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七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10万元转入刘总个人卡中,这10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情况八


    甲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把8万元转入王某个人卡中,这8万元用来支付王某的违约金、赔偿金。


    提醒:公户上的钱转入私户,这样是允许的!不用担心!

十堰代理记账.jpg

    参考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参考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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