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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5-28 03:38:01 作者: admin
为什么有的单位不愿意开专票?如果开专票,货物就加钱?是,这种开专票加钱的行为,对此小编表示也比较反感。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会时常发生。是什么原因呢?
在现行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处的环境不同了,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如果成本这块儿不能压缩,就只看能不能在税收这方面筹划、降低企业的成本。但是,在制定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是合理立法的,这是也是企业规范经营、降低税负的基本要求。企业为了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改变了企业的交易方式,或者最大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也对发票的开具也增加了相应的条件。有些小伙伴问了,为什么开专票就要多加钱?我想以下两种情况,是企业不愿开专票的主要原因。
01
情况一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信大家并不陌生。
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呢?我们来看个案例。
A公司是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1季度销售货物合计收入28万元,其中自开具普通发票13万元,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是15万元,A本季度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小白:本季度缴纳增值税是:“0”
答:错。
分析:有些小白开始吵吵了了,就是“0”啊,政策不是说了么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么。”
先别吵吵,咱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知道,销售额=开具专票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纳税调整收入虽然,就A公司本季度来讲,本季度是没有未开票收入,即使开票收入合计也未超过30万, 但是对于A公司来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代开还是自开,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增值税是它流转税,同时也是链条税,也就是只有具有一个完整的交易链条,有标的流转起来,才会发生增值税;增值税其中一个特征就是可抵扣,下游企业在取得上游企业开具专票是可以进项抵扣的。虽然增值税具有流转性和可抵扣性,但是在流转的某一环节,肯定要征收,这是税收的特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在整个流转的链条中某一环节必须是最终税负的承担者,不可能在整个环节都免税。
假设:A公司将自开的普票和代开的专票全部作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季申报未超过30万元,不征收增值税,那A公司本季度未超30万,应纳增值税为0;对于那B公司取得A公司的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假设B比公司本月销项税1万元,进项税额为15*3%=0.45万元,则本月B公司应那增值税为1-0.45=0.55万元从税务征管角度考虑:要征收增值税0.55万元,但是我们看到15万元却流转了两次,也就是在纳税环节即在A公司享受了一次免征,同时也在B公司做了进项抵扣,显然这是不符合常理的,相当于税务局在为A公司提供了一次免征机会,同时也让B公司享受了一次抵扣的机会,双重优惠政策后,税务局拱手送给企业0.45万元的税金,这显然不符合取之于民的本质所以啊,不论是代开还是自开,它只是换了一种开票方式和地点,其并没有改变专票的性质。对于上述的A、B公司享受双重优惠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不论是代开还是自开的专票,都不能和自开的普票一起享受免征政策。
话说回来。回到A企业,不但要缴纳增值税而且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还要占用公司的免税额度。有些销售单位不愿意开专票或者开专票就要加钱的这种方式,着实让人不爽,但是对于销货方来讲,为了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这一个优惠,他做了他能做的。
02
情况二
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会有什么影响?我们来看看B企业,是怎样的一种情况。
B公司是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提供生活培训服务,2020年4月分,不含税营业收入为4 0万元, 其中C客户就部分10万元的生活培训服务要求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本月B公司开了30万元开普通发票,要求享受免征税额。另外对10万元的开了专用发票,B公司能这样开具发票吗?
小白:可以这样开!
答:错。
分析:就B公司提供的部分培训服务,是否可以开具专用票?肯定是不可以的。对于提供免税服务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假设:B公司就针对其中部分生活培训业务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30万元享受免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
这一点税务总局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行为,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B公司又想享受免税,又要给客户开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对于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企业执意孤行,就是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话说回来,对于B公司本来提供的是免税的服务,为了满足客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还要放弃现在的免税政策。B公司不但没有享受到这块儿免费的蛋糕,反而还买了一块儿蛋糕给别人。B公司说:“我太难了 ”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销售只愿意开普通发票,排斥开专票 ,主要也是公司现在所处环境产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