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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社保局最新发布!事关你的工资

日期:2020-07-13 06:24:28 作者: admin


    日前


    十堰市社会保险局发布


    《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公布2020社保核定年度


    我市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250元


    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在月标准60%-300%之间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


    另增加一档(最低档)2880元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各县(市、区)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结算中心,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2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将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认定标准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1月—12月本单位职工的实际工资,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扣除相应的项目后,构成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参保单位按照《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0号)精神,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30号)明确,2020社保核定年度我市缴费基数月标准为5250元。单位人均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在我市缴费基数月标准60%-300%之间确定,同时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另增加一档(最低档)2880元。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认定,认定年度内不再变更,若上级部门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二、申报认定工作要求


    (一)进行年度申报认定时,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汇总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承诺书》。


    《社会保险费申报汇总表》需经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社保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需经职工本人签字,若参保单位因职工人数众多、工作区域分散、作息时间不统一等原因,导致职工本人不便签字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组织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上加盖本单位工会公章予以确认。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承诺书》中对所申报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承诺。


    (二)参保单位需将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在本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自存备查。


    (三)因参保单位少(漏)报社会保险费引发的职工投诉,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依法进行稽核,一经查实,严格按《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令第25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年度申报认定工作自2020年7月13日开始。


    (五)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年度社保费申报认定工作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在线办理,办理方式详见附件。网上申报成功后,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及时将当月核定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单位直接在税务缴费系统缴纳社保费。


    (六)市本级各参保单位现场办理单位社保业务,需提前在十堰市社会保险局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预约,预约的方式和步骤详见十堰市社会保险局微信公众号。因业务调整,即日起不再通过QQ邮箱受理业务。


    (七)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事项,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执行。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账户的基数申报


    张湾区、茅箭区、武当山特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供养人员和已经参加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及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划账户的基数申报,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现场提供其上年度12月的退休工资数据,并提供电子版申报资料。


    特此通知。


    十堰市社会保险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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