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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了经营地址却没有及时变更登记,会有什么影响?

日期:2017-10-25 07:31:22 作者: admin

除了公司注册、注销、转让其实还有一项业务可以说是我们遇到的最多的,那就是变更,在变更中又分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在这其中地址变更这一看好像晚点变也无所谓,但是十堰张会计代理记账要说这个还真不能拖。工商、税务机关会不定期核查的。


  为什么要实地核查呢?

  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落实“放管服”,大力推广各项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出口退税、税收减免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在利用这些便民措施钻空子,滋生了许多“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挂靠公司”等,实施各种涉税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防控退税风险,退税机关根据工作规范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某些出口企业展开实地核查。

  例如:根据工作规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对出口企业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工作中需要实地调查的等。

  那么,如果发现企业查无下落,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呢?又会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快随小编继续往下学习~


  一、税务机关会怎样处理呢?

  (1)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呢?

  (1)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2)退税分类管理类别降级:退税机关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3)暂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笔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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