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解读中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
  
 什么叫抄报税清卡?